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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則
朝代 | 中國古代特色制度 | |
西周2009-綜-37 | 1、五過。法官責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內④惟貨⑤惟來。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處斷。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國民。明德慎罰。 3、老幼犯罪減免刑罰。過失被稱為“眚”,故意即是“非眚”,慣犯被稱為“惟終”,偶犯稱為“非終”。 4、罪疑從輕、罪疑從赦。 5、上下比罪。 | |
秦 | 1. 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故意稱為“端”,過失稱“不端”;誣告反坐;“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注意: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為非公室告,強行告訴要處罰。 | |
2. ①“見知不舉”罪。②“不直”罪和“縱囚”罪③“失刑”罪。 | ||
3. 貲。贖。 | ||
漢 | 1、告訴與舉劾;錄囚 | |
2、“春秋決獄”。原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 | ||
3、“秋冬行刑”。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于此。 | ||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 1、“準五服以制罪”。 | |
2、“官當”、“八議”入律。《北魏律》與《陳律》;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 ||
3、“重罪十條”。 | ||
4、規定[u]流刑[/u];北周首創五等流刑2、北魏時增加鞭刑和杖刑3、廢除宮刑 | ||
唐(2007-綜-60,2008-綜-34,2008-綜-39,2008-綜-62,2009-綜-33,2009-綜-43,2010-綜-69,2011-綜-38) | 1、公罪從輕,私罪從重。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罪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 |
2、區分自首與自新(坦白),自首原則上免罪,但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輕罪已發,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 ||
3、合并論罪從重。 | ||
3、類推原則。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后,按減輕處罰處理。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注意:法條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條是免除,結果就是免除。 | ||
4、化外人原則。注意:國籍相同采國籍;國籍不同用唐律。 | ||
5、議、請、減、贖、當等特權等級制度。 | ||
6、良賤相犯依身份論處。以良犯賤可減輕,以賤犯良加重。 | ||
7、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 ||
8、六殺:“謀殺” “故殺” “斗殺” “誤殺”“過失殺” “戲殺” | ||
9、保辜。 | ||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規定 | ||
11、死刑復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實行“三復奏”、“五復奏”。08-57 | ||
宋2007-綜-61,2009-綜-32,2010-綜-33 |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 |
2、刺配。 | ||
3、凌遲。始于五代。《慶元》法定,《清現行刑律》廢除 | ||
4、重法地法。《窩藏重法》哲宗廢除。 | ||
5、鞫讞分司制。審、判分離。 | ||
6、翻異別勘。人犯否認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審。 | ||
7、務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務限”期內,停止民事訴訟審判。 | ||
8、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 | ||
元 | 燒埋銀。接受刑罰之外,還須賠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喪葬費。刑事附帶民事。 | |
明2008-綜-60 | 1、奸黨罪。 | |
2、充軍。 | ||
3、從重從新、“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其指唐律】。 注意:賊盜及有關錢糧等事,記林沖,處罰重。“典禮及風俗教化”等,潘金蓮,處罰輕。 | ||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 | ||
5、廠衛。 | ||
6、申明亭。政權、紳權和族權結合 | ||
7、九卿會審(圓審) | ||
8、朝審。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 | ||
9、大審,憲宗,由太監[主持會同三法司審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 ||
10、熱審 | 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重審的制度,因舉辦于熱季,故稱“熱審” | |
清 | 1、發遣 | 比充軍重。 |
2、文字獄 | 比照“謀大逆”判罪 | |
3、秋審 | 各省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秋審條款》 | |
注意: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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