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及學校相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三條 評選對象為我校在讀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年每生2萬元。
學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將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四)學習成績優秀,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
(五)社會實踐積極,關心集體、老師同學公認表現突出;
(六)綜合素質測評在班級前20%以內;
(七)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六條 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一)延長學制的(以《西藏民族學院碩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二)在讀期間學位論文評閱未通過的;
(三)在校期間有課程不及格的;
(四)在校期間受過處分或有其它違紀及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未按學校要求履行注冊手續者;
(六)開題報告沒有一次性通過者
(七)中期考核達不到良好級別的;
(八)有留級或休學行為者;
(九)欠繳學校學費、住宿費者。
第七條 學校根據當年度西藏自治區教育廳下達的獎學金指標,根據各二級學院研究生專業及人數按比例分配獎勵指標,每年分配的具體指標由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確定。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八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校評審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學校紀委、學生工作處、研究生處相關負責人、相關二級學院主管領導、導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九條 各參評二級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由二級學院院長任主任委員,各二級學院紀檢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學秘書、輔導員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員。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在讀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人應向所在二級學院評審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
(二)研究生階段所修課程的成績單;
(三)科研成果原件和復印件;
(四)課題研究相關證明材料;
(五)各項競賽或獲獎證書等;
(六)研究生綜合素質測評匯總表(附件2);
第十一條 二級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嚴格按照研究生綜合測評辦法對學生進行考核。二級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推薦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學院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等申請材料、《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3)提交至學工處和研究生處審核,最后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對各二級學院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推薦人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獎學金名單在全校范圍內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校評審領導小組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的情形,一經查實,取消申請研究生在讀期間各項獎學金項目的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在二級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研究生如對二級學院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不滿意,可在學校公示階段提請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交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裁定。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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