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評審與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激勵廣大研究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勇于創新、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文件精神及《新疆財經大學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的設立旨在促進生源結構的不斷優化和培養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脫產在讀的碩士研究生,錄取類別為定向、單位委托培養的研究生不能參與普通獎學金評審。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的獎勵標準
1、研究生第一學年普通獎學金根據學生的考研志愿,分為兩等發放:
一等普通獎學金5000元,獲獎學金者為第一志愿考生;
二等普通獎學金2000元,獲獎學金者為調劑考生。
2、第二、三學年根據學生的當學年的學業水平、學術成就和創新與實踐能力等因素確定評選。分為四等發放:
一等普通獎學金8000元,占參評人數的10%;
二等普通獎學金6000元,占參評人數的20%;
三等普通獎學金4000元,占參評人數的30%;
四等普通獎學金2000元,占參評人數的40%。
第五條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的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自覺維護民族團結,關心集體,團結同學,全面發展,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參評學年未受到任何處分。
3、參評學年的各科成績合格。
第三章評審程序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普通獎學金每年9月評審,所填報成果不能重復使用和認定。申請校級普通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學院提出申請。
第七條各學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申請普通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確定的推薦研究生名單和等級,并在本學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條學院公示無異議后,各學院將推薦研究生申請材料提交至研究生處,研究生處進行復審。審核無誤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條對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訴,所在學院應及時受理、復核并予以答復。如研究生對學院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向研究生處提出申訴,研究生處應及時受理和答復。
第十條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研究生處將名單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四章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學校在校長辦公會審批后將當學年研究生普通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頒發學校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二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的申請、初審與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評審過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違反學術紀律或弄虛作假行為,取消該生的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評審資格,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若研究生培養單位弄虛作假,學校將對該培養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相應處理并通報全校。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級碩士研究生起實行,同時《新疆財經大學研究生獎勵辦法》(校辦發【2013】3號)中第四章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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