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
山大研工字【2015】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鼓勵在校研究生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勇于創新、全面發展,學校設立“山西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為了做好獎學金的評審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獎學金評審原則是“全面衡量、優中選優、合理分檔、寧缺毋濫”。
第三條本獎學金由山西大學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管理。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博士或碩士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均可申請本獎學金。
第五條評選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1、課程學習階段的研究生,碩士原則上要求:一等獎學金必修課成績專業排名前30%,二等獎學金必修課成績專業排名前50%,三等獎學金必修課成績專業排名前70%;博士原則上要求:一等獎學金必修課成績專業排名前40%,二等獎學金必修課成績專業排名前60%,三等獎學金必修課成績專業排名前80%。
2、進入論文階段的研究生,積極參加科研訓練、科研實踐,并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或成績。學術論文及專利、軟件著作權署名,申請者應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第一作者申請者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單位必須是山西大學;
(五)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類活動,心理健康。
(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有奉獻精神和社會責任感。
(七)同等條件下,獲得校級以上各類表彰獎勵及科研項目者優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獎學金評選:
1、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者;
2、評獎學年內所修專業必修課有不及格科目者;
3、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4、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5、參與邪教或其他非法組織活動者。
第六條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
第七條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學業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參評資格。
第八條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三章評審辦法
第九條獎學金評審工作在每年5月進行。
第十條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安排獎學金評審的有關事宜,各培養單位成立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組,由培養單位分黨委副書記任組長,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中心、所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導師代表、輔導員、教學秘書、研究生代表,具體負責本單位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程序
(一)個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研究生向培養單位提交《山西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表》(附件一)(一式兩份)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院評審:各培養單位評選、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及獎學金等級,并在本單位公示3天以上。公示無異議,將以下材料報送研究生工作部(處):
1、《山西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單匯總表》(附件二)、評審工作總結;
2、《山西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表》(2份);
3、成績單(1份);
4、各類獲獎證書、學術論文、科研項目、專利發明證書、調研報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復印件(1份)。
(三)學校審核: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對各培養單位上報的評選結果進行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并公示。
(四)獎學金評審工作實行復議制度。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工作組提出申訴,評審工作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培養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工作部(處)提請裁決。對申訴問題調查屬實的,由相關單位獎學金評審工作組進行復議,并作出相應調整。
(五)學校對獲獎者頒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章評選比例及金額
第十二條一等獎學金評選比例:碩士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10%,獎金額為9000元;博士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20%,獎金額為15000元。
二等獎學金評選比例:碩士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20%,每位獲獎者的獎金額為6000元;博士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25%,獎金額為10000元。
三等獎學金評選比例:碩士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的30%,每位獲獎者的獎金額為3000元;博士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30%,獎金額為5000元。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條已獲得獎學金的研究生,如被發現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學校有權追回已發榮譽證書及獎金。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2012級、2013級碩士研究生執行《山西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山大研工字[2013]1號文件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級研究生起開始實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山西大學研究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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