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創新人才培養,吸引優秀生源,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能更好地辦好研究生教育,自2014年9月起,學校設立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檔案轉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職碩士研究生。
第三條本校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國家財政、自治區財政提供,不足部分由學校研究生教育事業費承擔。
第二章獎勵等級、標準、比例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共分三等,一等獎學金按照每生10000元的標準,評定比例為學生總數的10%;二等獎學金按照每生8000元的標準,評定比例為學生總數的15%;三等獎學金按照每生5000元的標準,評定比例為學生總數的25%。
第五條申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無不及格科目;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5.按時報到注冊,按時繳納學費和住宿費。
第六條學業獎學金評定安排在10月份進行。研究生第一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以初試、復試成績以及入學前的學習或工作表現、科研成果和入學后的表現等為依據;第二、第三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主要依據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學術成果、社會實踐、獲獎和表現等方面綜合評定。具體評選辦法按照《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選細則》執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評選資格或撤銷學業獎學金:
1.經查實在入學考試報名等材料中隱瞞事實或有虛假內容;
2.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行為(包括逃課、節假日外出不請假、不及時銷假、宿舍衛生不合格等行為);
3.一學年內請病假、事假累計在2周以上的;
4.經查實有學術失范行為;
5.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及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申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三章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任主任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研究生處負責人、導師組組長、導師代表、班主任組成。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杜絕弄虛作假,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申請人自行填寫《內蒙古財經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并附研究生在讀期間的科研成果、獲獎等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在規定時間內向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所在班級匯總申請獎學金學生名單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報自治區教育廳。
第十二條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階段向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提請裁決。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到校后,研究生處會同財務處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十四條學校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本辦法由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學業獎學金評選細則.doc
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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