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
杭電研[2014]33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和《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浙財教〔2014〕3號)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各種規章制度。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浙江省財政下撥到學校,學校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資助標準
第四條我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學校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發放與管理
第五條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到校報到注冊后,從注冊當月起(新錄取研究生在入學資格復審通過后)按規定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每月發放一次,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將符合發放條件的研究生名冊報計劃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七條研究生不按時足額繳納學費的,將暫停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普通獎學金實施辦法》(杭電研[2013]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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