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詳見:教育部關于印發《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第四十二條 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后,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結束后,應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七條 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忌鷮υu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八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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