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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以下簡稱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加強考務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保障考試的平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是選拔碩士生的主要手段。做好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是保證研究生招生質量的基礎和首要環節。
第三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應遵循科學、公平、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其中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各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由教育部統一領導、部署。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考務工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地區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
第六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考點,并按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報考點要適當集中,相對穩定,應設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以設在地(市、州)招辦或高等學校為宜。報考點的負責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或高等學校負責人擔任。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此情況下報考點也稱考點),也可另設考點組織考試。
有條件的地區應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和標準,建立、完善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
未經教育部批準,設有報考點的高校不得設置校外考點,否則考試成績無效。
第七條 考點實行主考負責制,設主考1人,可根據情況設副主考若干人。考點主考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負責人擔任,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聘任或授權聘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
第八條 考點應設立辦公室和試卷保管收發、監考、宣傳、保衛、技術保障、醫療、后勤聯絡等若干小組(考生少的考點可不設組,但應至少有2人專門負責試卷保密保管等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分工負責有關工作,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九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及高等學校要配備與所承擔的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務工作人員。考務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考務工作人員選聘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正式在職人員。
第十一條 考務工作人員選聘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碩士生入學考試,應回避接觸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碩士生入學考試,不得參加當年的考務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統一命題科目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印制。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照《試卷印制及封裝規范》自行印制、聯合印制或委托印制,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印刷廠和監印人員名單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統一命題科目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渠道發往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并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統一命題科目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清樣,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準。印制過程中如有版式改動,應當以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清樣內容為準。
第十五條 統一命題科目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應當存放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指定的保密室。招生單位自命題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應當存放于本單位的保密室。
第十六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含招生單位之間聯合命制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負責試卷印制和寄送工作。
招生單位自命題試卷的試卷袋(以下稱小信封)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規格及標準印制。試卷按考試科目分別裝入小信封內,核查無誤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編號、考生姓名、考試科目名稱和具體考試時間。提倡有條件的省(區、市)在信封上印制條形碼(具體標準及生成程序可在研招網下載)。小信封內僅封裝試卷,招生單位不得裝入答題紙和草稿紙。答題紙和草稿紙由考點負責發放。
招生單位將同一考生的裝有各科試卷的小信封封裝在中信封內。中信封封面上應注明考生編號和招生單位、報考點名稱。
招生單位把同一報考點的中信封捆扎裝入郵包(即大信封)。在郵包里附一個裝有《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的信封,供報考點清點試卷。在郵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試卷地點)××同志親啟”以及“機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樣。在規定時間內以機要方式寄、送到報考點。
第十七條 報考點負責領取統一命題科目或接收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卷。領取或接收試卷必須選派政治可靠、工作負責、保密觀念強、身體健康,且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在職干部,由報考點負責人帶隊,并有公安(或武警)人員參加,3人以上押運。
第十八條 報考點在領取試卷前須按照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要求填寫所有參加領卷和護送押運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加蓋考點單位公章后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領卷人員必須持考點單位介紹信、本人居民身份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領卷證明和由省級公安部門開具簽發的《免檢證》,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安排的時間、地點領取試卷。
第十九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各考點準考人數計算、核發碩士生入學考試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及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答題紙》、密封簽。
第二十條 在接收到招生單位以機要方式寄、送達的自命題郵包后,報考點應及時將機要郵包送至試卷保管室(有條件的要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安排專人(2人以上)核對郵包內中信封袋數與準考人數是否相符,檢查中信封內的考生試卷袋與《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記載的考生信息、考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錯,應有2人或2人以上書面記錄差誤情況,立即與相關招生單位聯系,并妥善保管機要郵件信封、包裝袋、紙箱等材料。如遇試卷袋遺失等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第二十一條 試卷領取、運送、保管等環節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試卷的印刷、封裝、移交、收發等各環節,手續要嚴密、清楚、精確無誤,要保證試卷的絕對安全。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在當地政府、省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考試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考試結束后,督考員或巡視員要向派出教育考試機構書面報告考試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五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限“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軍校學員證”)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
第二十六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以安排30名考生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鄰兩行考生之間距離不得少于80厘米。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守則》,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5)進行操作。
第二十七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加強對備用試卷的管理,備用卷的領取、運送、試卷拆封、回收、清點、答卷封裝等環節要求同試卷管理。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須啟封備用試卷,須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簽名負責。
第二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考試中心)。
第三十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一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區、市)或地(市)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第一時間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考試中心),經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和考試中心)。查清失密、泄密情況和范圍后,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如在考前發現失密、泄密,則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立即停止使用該試卷。如在考后發現失密、泄密,則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單位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二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全國統一考試開考時間拖延的,應當由考點主考或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答卷接收、整理和寄送
第三十三條 各招生單位須按照機要保密管理制度,嚴格答卷收發手續。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清點,詳細記錄各考點寄達的機要數量、編號以及機要袋密封情況。
第三十四條 招生單位在收到答卷機要后,應及時將機要送至安裝了視頻監控裝置的答卷保管室,安排專人(2人以上)核對中信封袋數與準考人數是否相符,檢查中信封內的考生答卷袋與《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匯總表》記載的考生信息、考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錯,應有2人或2人以上書面記錄差誤情況,立即與相關報考點聯系核實,查明情況,并將機要郵件信封、包裝袋、紙箱等材料應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遺失等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第三十五條 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三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集中時間,到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進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時至少3人同時在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要進行全程視頻監控。
第三十七條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應檢查答題紙和答題卡上的考生編號和考生姓名是否與答卷袋上的一致,有無漏寫(涂)、錯寫(涂)。如有,應作詳細記錄,答題紙、答題卡需復印備查,然后再由專人(2人以上)補上或改正。復印件上同時標注出補、改之處。
考生如有加頁,應與答題紙一并裝訂。考生答卷袋中試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況時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試成績公布后1個月。
第三十八條 招生單位應按照所在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規定,對考生答卷進行整理和封裝,在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送交指定評卷點。
管理類專業學位聯考綜合能力,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聯考專業基礎課、綜合課,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聯考專業基礎課、綜合課的答卷要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整理和封裝,在規定的時間以機要方式寄送到指定評卷點。
第六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九條 統一命題科目試卷評卷工作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招生單位的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組織進行。
第四十條 考生答卷的運送與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要成立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高等學校負責人共同組成的評卷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異常情況報告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逐步完善評卷員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后,應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評卷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員應選聘業務水平高,遵守紀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當年無親屬參加該科目考試的高校教師。評卷員必須遵守《評卷員守則》。
第四十三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的規定執行。采用網上評卷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評卷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按規定程序迅速報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六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由招生單位通知考生本人。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答卷復查辦法。
第七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
第四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加強考試信息管理,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搭建信息網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現代化。
第四十九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對評卷數據、成績數據、違規數據的安全準確高度重視,應當使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各種數據反復校驗和多次審核,每次數據校驗和審核后必須有當事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要強化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數據的備份,數據備份應當采取異地備份方式。
第五十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差錯,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五十一條 下一級教育考試機構須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后1天內,將本省(區、市)發現的違紀、作弊人數等考試信息匯總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十二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或其他機構發布或提供考試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承擔碩士生入學考試相關工作是學校的責任和義務。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在2011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工作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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