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攜帶通訊工具入考場
近幾年上海考區屢有發生考生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在考試過程中接聽或接收手機信息,被監考老師發現的情況。按照教育部最新的33號令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凡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一律視為考試作弊,不論其是否使用或查看,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提示:考生不得攜帶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也不得攜帶具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案例二:自帶草稿紙入考場
考生未仔細閱讀《考場規則》,將草稿紙帶入考場,并在考試過程中被監考老師發現,此時考生自帶的草稿紙上已寫有許多計算公式,無法認定是考前寫的還是考試過程中寫的,但依據《考場規則》考生不得攜帶草稿紙進入考場,該考生由于違反“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規定,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提示:所有考試科目的草稿紙由考點統一下發,考生不允許自帶草稿紙。
案例三:將試卷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考試結束后,考生未按要求將試卷連同答題卡、答題紙等一起裝入信封,而是帶著考試試卷離開考場,后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提示:考試結束后,考生應按監考教師要求封裝試卷、答題卡(紙)等,并將使用過的和未使用的草稿紙上交監考人員,所有下發的考試材料一律不準帶出考場,否則以違紀論處,即該考試科目的成績按零分計。情節嚴重的將以作弊論處。
案例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處理結果: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到開除或解聘。
提示:考生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案例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完成試卷答題或對試題內容無法回答,不在規定時間離開考場。處理結果:以違紀論處,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提示:考生參加該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內逗留或交談。
來源未注明“中國考研網”的資訊、文章等均為轉載,本網站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來源注明“中國考研網”的文章,若需轉載請聯系管理員獲得相應許可。
聯系方式:chinakaoyankefu@163.com
掃碼關注了解考研最新消息
網站介紹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友情鏈接 廣告業務 幫助信息
1998-2022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12018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