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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工作,根據《關于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意見》和《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以下簡稱“2011計劃”)中四類2011協同創新中心,即面向科學前沿的協同創新中心(A類)、面向文化傳承創新的協同創新中心(B類)、面向行業產業的協同創新中心(C類)和面向區域發展的協同創新中心(D類)的認定。
第二條 認定工作堅持開放、擇優的原則,高等學校須在前期充分培育組建并取得實質性成效的基礎上,才能具備申報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資格。
第三條 認定工作堅持高起點、高水準、有特色、有實效的標準,寧缺毋濫,支持符合“國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進、貢獻突出”要求、具有解決重大問題能力、具備良好機制體制改革基礎和取得明顯培育成效的協同創新中心。
第四條 認定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機制,強化跨學科、跨領域的成效認定方式,廣泛邀請社會各方面專家參與認定,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由教育部、財政部聯合成立“2011計劃”領導小組,負責頂層設計、宏觀布局、統籌協調、經費投入等重大事項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規劃設計、統籌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由來自國家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社會團體以及海外機構的知名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等組成。
第七條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2011計劃”發展戰略、計劃目標、階段任務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與建議;
(二)對通過會議答辯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綜合咨詢,提出年度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建議名單;
(三)參與評估驗收以及績效評價工作,并對“2011計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四)承擔“2011計劃”領導小組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發揮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作用,推薦專家進入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參與發展規劃制訂,論證提出國家重大需求和科學前沿的新方向、新領域等。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分為形式審查、專家初審、會議答辯、綜合咨詢和領導小組審定五個環節。
第十條 形式審查。由“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申報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的齊備性、規范性、真實性以及申報資格等進行綜合審查。
第十一條 專家初審。按照協同創新中心申報類型,組織專家對協同創新中心申報認定材料進行集中審議或通訊評審。初審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包括學術、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專家,重點審查協同創新中心的重大需求和協同創新需求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的落實情況、協同創新中心培育運行狀況與已有基礎、機制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與操作效果等。根據專家初審結果,確定進入下一環節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
第十二條 會議答辯。分為集中答辯和現場考察兩階段進行。按照不同協同創新類型,對通過專家初審的協同創新中心分組進行集中答辯審議。參審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包括學術、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專家。專家組通過審閱資料、聽取匯報、質疑答辯和充分討論,圍繞協同創新中心的目標與任務、運行管理和機制體制改革實施成效等,重點審核協同創新中心重大協同創新任務落實與執行、人員評聘與團隊建設、人才培養體系創建、資源匯聚與利用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擇優確定各組的推薦名單。
根據專家組意見,對推薦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現場考察。考察專家原則上從集中答辯的每組專家中產生,由學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以牽頭申報高校為重點考察對象,具體考察協同創新中心的現有環境、平臺、裝備等基礎條件,團隊到位與人才培養狀況,依托單位政策落實與經費投入情況等,現場隨機選擇中心部分相關人員進行座談交流,并給出專家組的現場考察意見。
第十三條 綜合咨詢。由“2011計劃”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可按理工和人文兩組分別進行。綜合咨詢專家組在聽取各會議答辯組的情況匯報、審閱相關材料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通過會議答辯的協同創新中心進行綜合審議,提出咨詢意見,形成認定的建議名單。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審定。“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專家初審、會議答辯和綜合咨詢意見,報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確定年度認定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結果通過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認定條件
第十五條 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突出協同創新和機制體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的牽引,以協同創新中心的實際運行和培育成效作為認定的主要內容,確保質量,擇優遴選。
第十六條 2011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準確的協同需求。協同創新方向的選擇應同時滿足國家重大需求和協同創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協同創新意義和深遠的社會影響。須有國家或地方、行業、企業等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牽引,任務落實,研究路徑清晰,分工具體明確,組織實施得當。
(二)雄厚的協同基礎。圍繞重大協同創新任務,協同創新體的組建合理,運行狀況良好,依托的主體學科在國際國內處于領先地位,集聚了國內最優的創新力量,實現了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牽頭高等學校和主要協同單位在人才資源、學科支撐、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資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實,具備實現協同創新目標的整體實力。
(三)有效的協同機制。圍繞重大協同創新任務的組織實施,開展了系統的機制體制改革,創新團隊評聘到位,人才培養計劃有效實施,社會資源充分匯聚,國內外合作深度推進,構建了良好的協同機制和協同氛圍,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轉移轉化模式,各項改革措施取得了實質的進展與效果。
(四)明顯的協同增效。通過協同創新有效地推動了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創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產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響的標志性協同創新成果,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社會認同度高,證明材料充分、詳實。
第五章 專家遴選
第十七條 參與認定的專家遴選原則:
(一)在國際學術界具有較大影響、國內具有較高威望的著名學者;
(二)長期從事教育、科技、文化、經濟以及其他社會事業的管理專家;
(三)具有國際視野、熟悉國內外行業產業發展狀況、有較高學術造詣的知名專家;
(四)來自長期致力于創新成果轉化、應用以及服務的行業、地方、企業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庫。入庫專家由學術、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由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以及知名專家推薦產生。
第十九條 按照四類協同創新中心的特點和認定要求,綜合平衡評審認定專家組的來源和構成比例,原則上高校系統和非高校系統專家在專家初審、會議答辯階段各占50%。其中A、B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要立足原始創新,以國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為主;C類、D類協同創新中心的認定,要突出需求導向、應用導向和市場導向,充分發揮行業產業、骨干企業、科研機構、地方政府和社會團體的專家作用。
第二十條 專家庫定期進行更新,保持動態調整,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邀請未能參加認定工作的專家,將不再保留在專家庫中。認定過程中發現有不規范評審行為的專家,將取消認定專家資格。
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二十一條 認定專家不得參加本人所在單位牽頭申報的協同創新中心認定工作,協同創新中心聘任人員不得參與該中心的認定。需要回避的人員應主動提出。
第二十二條 參與“2011計劃”實施管理的專職或聘任人員、參加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專家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按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對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人員,將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申報2011協同創新中心認定的高等學校和推薦主管部門應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協同創新中心,一經發現,將取消認定資格,并給予申報高校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2011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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